分布式光伏電站深陷融資困境
點擊次數:2485 更新時間:2014-02-24
工控摘要:盡管工商業企業委托光伏電站開發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模式有著諸多優勢,但現階段,光伏電站開發商仍遇到無法回避的融資障礙。這其中,除了傳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中“輕資產、擔保難”的困境,還面臨缺乏長期融資渠道、用能單位違約風險偏高、補貼細節尚待厘清、項目滾動開發能力等額外挑戰:
其一,與主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比,分布式光伏電站投資周期更長。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領域常見項目類型,如余熱余壓發電改造項目、LED綠色照明改造項目等,節能效益均可達50%,投資回收期一般為3-5年。而基于當前電價補貼水平,工商業企業屋頂分布式電站的投資回收期則需要達到6-8年甚至更長時間,收益率明顯低于其他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周期偏長。這一方面導致開發商既渴求長期資金又難以獲得長期融資,多以短期債務融資來做長期回報安排,容易出現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導致開發商需要面臨更大的用能單位持續經營風險。
其二,常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多依附于用能單位主生產線,其運營狀況對用能單位正常生產情況有較大影響,如余熱余壓發電項目、熱電廠冷凝水回收利用項目。分布式光伏電站則不同,核心部件僅安裝在廠房屋頂,是否正常運營對用能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不構成直接影響,從而導致用能單位違約成本較低,項目違約風險更高。
其三,從分布式光伏電站相關支持政策角度來看,一則目前實施的“優先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導致項目結算涉及多個不同的相關利益主體(如電網、同一屋頂下的若干個工業企業),無形中增加了項目復雜程度與結算風險;二則盡管已有多項國家支持政策出臺,項目開發流程及其管理還未*理順,補貼具體的落實還有待進一步觀察,大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面對開發商融資申請時持等待觀望態度。
其四,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項目的規模處于“不大不小”的尷尬狀態。從吸引投資者的角度,與動輒裝機上百兆瓦的大型地面光伏電站相比,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規模過小,考慮到平均交易成本,電站建成后難以吸引資本市場或基金等其他社會資本的進入,嚴重制約了開發商的項目滾動開發能力;從分散項目風險的角度,與小到裝機2千瓦-3千瓦的居民住房屋頂電站相比,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的規模又顯得過大,一旦項目發生風險,大量電站組件設備難以迅速找到合適的替代運用場所,光伏設備可拆卸、易轉移的優勢難以發揮。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未來我國發展光伏應用的主要市場,但僅靠居民屋頂發電顯然無法發揮這個市場的全部作用。一個產業要想蓬勃發展,金融資本是*的參與方。由于國內光伏行業自2011年以來陷入低迷,出于風險考慮,大部分商業銀行對光伏行業的貸款已經停止,行業一度遭遇“錢荒”。
針對融資難問題,去年8月,國家**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的意見》,在貸款年限和利率上都給予了優惠措施,給分布式光伏的融資打開了一道口子。不過,由于國開行重點配合的是國家組織建設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大型項目,因此仍難普及到其他類型的分布式項目。
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和行業的復蘇,部分商業銀行態度已有所轉變,開始向光伏企業發放流動性貸款和短期貸款。不過,對分布式光伏而言,目前的融資渠道大多數源自銀行貸款,融資渠道較為單一,同時缺乏完整的融資保障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投資方的保障。
政府、開發商、金融機構齊心合力針對融資難題,我國就此對政府、開發商、金融機構提出建議,要求各方共同發力,共同化解分布式光伏電站融資難題。
首先,針對政府有關部門,建議細化補貼相關政策,盡快理順實施細節,使產業扶持政策能夠盡快起到實效;借鑒德國分布式光伏“強制統一上網、統一以固定電價與電網結算、政策性金融機構主導”的成功經驗,使其實際上成為項目融資的擔保,鼓勵國內政策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長期融資渠道優勢,為分布式光伏電站提供中長期融資支持。
其次,針對光伏電站開發商,一方面開發商應盡量選擇用電價格較高、經營穩健的工商業企業作為業主的屋頂,有利于保障項目用電需求、縮短投資回收期限、降低用能單位持續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在項目運作初期,建議開發商以較多的自有資本投入,先以較多的資本撬動較小的項目,以期盡快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在后續的項目滾動開發中再逐步加大項目規模和融資金額,漸進式放大資金杠桿比例。
再次,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議在現階段結合市場實際,加強市場研究,主動選擇具備市場資源以及渠道、主體、股東優勢的光伏電站開發商,把握主體,幫助其做大做強;針對已建成并穩定運營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利用其穩定現金流優勢,創新開發反向融資產品,盤活電站開發商已建成項目資產;利用銀行渠道及信息優勢,借鑒美國分布式光伏融資市場成功經驗,多渠道引入保險資金投資、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融資等手段,拓寬光伏電站長期資金來源。
其一,與主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比,分布式光伏電站投資周期更長。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領域常見項目類型,如余熱余壓發電改造項目、LED綠色照明改造項目等,節能效益均可達50%,投資回收期一般為3-5年。而基于當前電價補貼水平,工商業企業屋頂分布式電站的投資回收期則需要達到6-8年甚至更長時間,收益率明顯低于其他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周期偏長。這一方面導致開發商既渴求長期資金又難以獲得長期融資,多以短期債務融資來做長期回報安排,容易出現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導致開發商需要面臨更大的用能單位持續經營風險。
其二,常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多依附于用能單位主生產線,其運營狀況對用能單位正常生產情況有較大影響,如余熱余壓發電項目、熱電廠冷凝水回收利用項目。分布式光伏電站則不同,核心部件僅安裝在廠房屋頂,是否正常運營對用能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不構成直接影響,從而導致用能單位違約成本較低,項目違約風險更高。
其三,從分布式光伏電站相關支持政策角度來看,一則目前實施的“優先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導致項目結算涉及多個不同的相關利益主體(如電網、同一屋頂下的若干個工業企業),無形中增加了項目復雜程度與結算風險;二則盡管已有多項國家支持政策出臺,項目開發流程及其管理還未*理順,補貼具體的落實還有待進一步觀察,大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面對開發商融資申請時持等待觀望態度。
其四,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項目的規模處于“不大不小”的尷尬狀態。從吸引投資者的角度,與動輒裝機上百兆瓦的大型地面光伏電站相比,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規模過小,考慮到平均交易成本,電站建成后難以吸引資本市場或基金等其他社會資本的進入,嚴重制約了開發商的項目滾動開發能力;從分散項目風險的角度,與小到裝機2千瓦-3千瓦的居民住房屋頂電站相比,工商業企業廠房屋頂電站的規模又顯得過大,一旦項目發生風險,大量電站組件設備難以迅速找到合適的替代運用場所,光伏設備可拆卸、易轉移的優勢難以發揮。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未來我國發展光伏應用的主要市場,但僅靠居民屋頂發電顯然無法發揮這個市場的全部作用。一個產業要想蓬勃發展,金融資本是*的參與方。由于國內光伏行業自2011年以來陷入低迷,出于風險考慮,大部分商業銀行對光伏行業的貸款已經停止,行業一度遭遇“錢荒”。
針對融資難問題,去年8月,國家**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的意見》,在貸款年限和利率上都給予了優惠措施,給分布式光伏的融資打開了一道口子。不過,由于國開行重點配合的是國家組織建設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大型項目,因此仍難普及到其他類型的分布式項目。
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和行業的復蘇,部分商業銀行態度已有所轉變,開始向光伏企業發放流動性貸款和短期貸款。不過,對分布式光伏而言,目前的融資渠道大多數源自銀行貸款,融資渠道較為單一,同時缺乏完整的融資保障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投資方的保障。
政府、開發商、金融機構齊心合力針對融資難題,我國就此對政府、開發商、金融機構提出建議,要求各方共同發力,共同化解分布式光伏電站融資難題。
首先,針對政府有關部門,建議細化補貼相關政策,盡快理順實施細節,使產業扶持政策能夠盡快起到實效;借鑒德國分布式光伏“強制統一上網、統一以固定電價與電網結算、政策性金融機構主導”的成功經驗,使其實際上成為項目融資的擔保,鼓勵國內政策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長期融資渠道優勢,為分布式光伏電站提供中長期融資支持。
其次,針對光伏電站開發商,一方面開發商應盡量選擇用電價格較高、經營穩健的工商業企業作為業主的屋頂,有利于保障項目用電需求、縮短投資回收期限、降低用能單位持續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在項目運作初期,建議開發商以較多的自有資本投入,先以較多的資本撬動較小的項目,以期盡快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在后續的項目滾動開發中再逐步加大項目規模和融資金額,漸進式放大資金杠桿比例。
再次,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議在現階段結合市場實際,加強市場研究,主動選擇具備市場資源以及渠道、主體、股東優勢的光伏電站開發商,把握主體,幫助其做大做強;針對已建成并穩定運營的分布式光伏電站,利用其穩定現金流優勢,創新開發反向融資產品,盤活電站開發商已建成項目資產;利用銀行渠道及信息優勢,借鑒美國分布式光伏融資市場成功經驗,多渠道引入保險資金投資、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融資等手段,拓寬光伏電站長期資金來源。